祁恒领律师主页
祁恒领律师祁恒领律师
150-9282-8968
留言咨询
祁恒领律师亲办案例
精心备证据,维护弱女权
来源:祁恒领律师
发布时间:2022-01-17
浏览量:487

2019年2月20日,申请人田某某到用人单位某服装厂上班,从事服装加工工作。2019年12月27日,申请人不慎被电机针头扎伤左手手指,后在某镇卫生院治疗,事发后某服装厂上班对申请人田某某工伤不管不问,并且开始不再支付申请人的工资。申请人向某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争议裁决。2021年1月29日,某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双方的劳动关系进行了认定,2021年4月15日,进行了工伤认定。用人单位不服对劳动关系认定和工伤认定不符,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申请人因工伤造成家庭经济困难,受伤后,一直没有工作,没有资金委托律师,为保障其正当的诉讼权利,经其申请,县法律援助中心于2020年4月28日指派本律师承办此案。

办案法律律师接受指派后,通过阅读本案的卷宗材料,接待申请人,对案情有了充分的了解。案件的形成过程如下,2019年2月20日,申请人田某某到被某服装厂上班,从事服装加工工作,上班时间灵活,工资根据工作(制作衣服完成一个扣子,一条链子给多少钱)完成情况确定数额,由公司负责人以现金和微信的方式,不定期发放。2019年12月27日,申请人不慎被电机针头扎伤左手手指,先在某镇卫生院治疗,后在村里卫生室继续治疗,工伤发生后田某某一直没有上班。申请人因为工伤,因为手指受伤无法挣钱工作,家庭贫困,符合法律规定。


通过阅卷发现,从2019年2月20开始申请人田某某和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且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19年12月27日,在工作中因为不慎被电机针头扎伤左手手指,形成工伤,上述事实经过了 某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认定,该证据应该收到法院的支持。

阅卷完成后,承办律师迅速接待了本案被告田某某,具体的了解了其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工作发放方式和工伤形成的过程和诊疗过程,针对原告的诉状制定了应诉方案,一是找到诉状的瑕疵(用人单位承认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比如诉状中称申请人不服从管理、存在旷工情况等等。)二是找在一起工作的两名工友出庭作证证明其工作工作时间和工伤形成的情况。三是到劳动仲裁机构取证,证明工伤认定和劳动关系认定的决定书均已经生效。

本案于2021年5月31日在某县人民法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该案使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用人单位)和被告(申请人)田某某到庭参加审理。

原告提出:被告田某自2019年2月下句在原告某服装厂开始工作,被告在工作期间态度不诚,违反原告的规章制度,经常无故迟到早退,无故旷工等。因为被告不认真工作,被告所述的手部受伤,原告根本不知情,被告也没有证据证明其是在工作期间受伤,故被告的损失应由被告自行承担。被告自行离开工作岗位,不在原告处工作,违反了公司制度,属于被告自行离职。另外,被告向仲裁庭虚假陈述每月的工资数额,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故被告向原告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3000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告(申请人)认为,1.被告和原告一直存在劳动关系,原告在起诉状中称,2019年2月被告在原告处入职是是事实,原、被告也没有通过任何方式解除劳动关系;2.被告未见到过任何原告的规章制度;3.原告诉称被告态度不诚,无故早退,无故旷工不是事实;4.被告2019年12月27日受到的伤害是工伤,这一事实已得到生效的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 《认定工伤决定书》的认定;5.从被告入职到原告处至被告受工伤,原告没有和被告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原告应当依法支付被告因其未与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应当支付二倍工资差额23,000元;6.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仲裁裁决书程序合法,事实正确,依法应子支持。综上,原告的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驳回用人单位的诉讼请求。

法庭确定审理的重点是庭审围绕是不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和申请人田某的工资标准和工资支付情况、工伤形成的事实和治疗情况,原被告双方均围绕自己的主张进行了举证,案件的难点在于申请人工资数额的确定和已经发放数额的确定,对于微信转账记录等形式的证据,通过质证进行确认,保障了案件的正常进行。围绕自己主张,办案律师提供了专门的代理意见,并整理后上交,其要点如下:一是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这一点,通过生效的仲裁决定书可以确认,同时,原告起诉称被告不遵守公司的法律规定,迟到早退,这更充分说明双方之间是存在劳动关系的,这都是可以证明双方之间是存在劳动关系的有力证明。第二、被告工伤得到了原告的认可,证人的证言证明了工伤的具体发生的具体时间和被告进行治疗的情况,对于工伤造成的损失原告有义务进行赔偿。第三、原告承认、证人证言均证明了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也证明原被告之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原告应当支付被告从工作 11个月的双倍工资,工资标准按照证人证言是,被告的工资是 1600 元左右。总数为1600X11,计 17600。第四、被告治疗花费的损失是客观的,因为时间三年多了,村卫生室也记不清某个人当时用的什么药物了,无法出具用药明细,同时也因为自己手机丢失造成证据消灭,也不是被告主观自己造成的,法庭可以对被告的损失组织鉴定。

该案于2021年9月15日审结。法院审理结果如下:该判决确认了用人单位和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确定用人单位和申请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且工作不满一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申请人11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因为工资名单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法院按照按照东平县最低工资标准每月1550元计算。驳回了用人单位的其他诉讼请求,并由用人单位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对于工伤治理费用,由于是门诊治理,且时间较长,村里卫生所又拒绝出具新的证明,该费用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对此申请人也表示,时过境迁,证据不好取得,也是没有办法的事情,对法院的判决结果,表示接受。


在现在的生活中,存在一批专门照顾孩子上学的年轻女性,他们为了满足照顾孩子的需要,自愿从事服装加工、电子产品安装、手套缝制等手工工作,这种工作任务量大,收入微薄。他们普遍法律意识比较单薄,在工作的时候不知道和用人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不知道有工资最低标准的规定,发生争议时缺乏基本的证据意识,在后来维权的时候带来重重困难。通过案件的办理,普及了对他们普及了劳动法的规定。

申请人能够积极主动申请法律援助,是我县法律普及工作的重要成果;法律援助机构的及时选派律师,为案件处理争取了大量时间;援助律师案前多次接待当事人、制定、调整恰当的诉讼策略和调查取证,为案件的胜利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该案件在法律援助中心的统一领导下,经过法院、当事人、律师的共同努力,维持了工伤认定,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律援助活动得到了当事人的充分肯定,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以上内容由祁恒领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祁恒领律师咨询。
祁恒领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1019好评数50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东平街道人民法院立案大厅南150路东东原律师事务所
150-9282-8968
在线咨询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祁恒领
  • 执业律所:
    山东东原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709*********237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咨询电话:
    150-9282-8968
  • 地  址:
    东平街道人民法院立案大厅南150路东东原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