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 74日 ,高某在东平县贯中大道上行驶,撞上了堆积在道路上的物料,导其受伤。
后来,高某将县公路局起诉到法院,以履行管理义务不到位为由,要求公路局赔偿,接到起诉材料后,我积极查询有关方面的法律规定和公路局有关职责,经查,该道路为县乡道路,不属于公路局的管理范围,据此,我主张公路局不承担任何责任,也不同意调解。最后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起诉。通过坚持,有效的维护了顾问单位的利益,赢得了单位领导的赞扬!